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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由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 5、對被的人提起離婚的。 6、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轄。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來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但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中,在國內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lián)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fā)、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fā)件人、收發(fā)件人的網址、收發(fā)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驅⑤d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由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
傳真件效力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
傳真件效力的法律問題 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傳真件有二份原件,即發(fā)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根據電信部門的記錄,很容易核實在特定的時間點,當事人雙方是否發(fā)生過傳真往來行為。一旦證實發(fā)送過傳真,必然會存在發(fā)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兩份文件。當事人雙方都有義務向舉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時間收取的兩份文件修改之處便一目了然。如果傳真件內容均為手寫,且筆跡較清晰,一般可以鑒定出是否經過修改。如果筆跡模糊,或基本為打印字體,鑒定難度將會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