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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對違約方進行違約金方面的約定,而買賣合同糾紛是一種常見的糾紛,關于違約金這方面相信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我們來看一下涉及違約金時糾紛該怎么解決吧。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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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有很多種情況,如果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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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對于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會做出一些規(guī)定,但是買賣合同糾紛依然會市場出現,下面我們來了解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會進行怎樣的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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