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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jīng)營好這些特殊業(yè)務,勞務派遣機構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就要始終堅持“一手托兩家”,顧及好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通過一系列認真細致的規(guī)范運作,贏得勞務供需雙方的認可和歡迎,以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勞務派遣制的良性發(fā)展。
應當說,勞務派遣制的這條好處,對往往處于弱勢位置的人才個體來說,更具有特別的意義。當然,處于弱勢位置的有時可能也會是用人單位。避免有可能成為弱勢方的責、權、利受到損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雙方的一種理想選擇。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工不同酬不光體現(xiàn)在勞務派遣工實際收入上,不少用人單位還在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費上動起了腦筋。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