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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億隆海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主要業(yè)務為:一、船員招聘、培訓和外派;二、辦理各類船員培訓、考試服務;三、為船東提供船員配備、船舶技術咨詢、海事服務。我們一如既往的以誠信服務為宗旨,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向廣大船東和船員提供服務。
(2013年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經(jīng)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的決定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令2009年0號)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內容為“航運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為船員參加船員培訓提供便利,組織開展船員船上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在第八條第二款中增加四項,作為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內容為:“(七)電子電氣員;(八)值班水手;(九)值班機工;”、“(十二)電子技工;”將第八條第四款第(六)項和第(七)項修改為“(六)保安意識;(七)負有保安職責船員;”將第八條第四款中的第(八)項修改為“(八)船舶保安員?!?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為在本機構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并在培訓結束后出具相應的《船員培訓證明》。
對培訓出勤率低于規(guī)定培訓課時90%的學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第三十一條 學員完成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相應培訓項目的考試、評估。
第三十二條 對已按照規(guī)定完成培訓并且考試、評估合格的學員,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簽發(fā)相應的考試、評估合格證明。
第三十三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的,模擬器功能和性能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其中,海船船員培訓所使用的模擬器應當符合經(jīng)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fā)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要求。
使用模擬器培訓前,培訓機構應當充分進行測試以確保其與培訓目標相適應。
使用模擬器開展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當具有相應模擬器的實際操作經(jīng)驗,經(jīng)過使用相應模擬器教學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 開展船上見習或者知識更新培訓的航運公司和相關機構,應當將船上培訓計劃、學員名單,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及船員的名單、資歷等信息報送海事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