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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實施以來,關于勞務派遣的爭議始終未間斷,主要集中在同工不同酬和勞務派遣濫用等。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業(yè)務研究副主任唐毅表示,由于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際用人單位只需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酬勞,這其中很容易造成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一旦出現(xiàn)任何問題,用人單位還能隨時與勞務派遣工解除用工關系。由于個人的勞動關系及檔案、社會保險關系全部建立在勞務派遣公司,一個用人單位派遣期滿,能夠毫無障礙地進行流動,重新選擇更能發(fā)揮自身才能的工作崗位。
同工不同酬不光體現(xiàn)在勞務派遣工實際收入上,不少用人單位還在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費上動起了腦筋。調(diào)查顯示,勞務派遣工保險購買率僅為60%,生育保險、失業(yè)保險購買率不足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