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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淵源、內涵與本質
如前所述,常規(guī)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責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引起的侵權賠償責任和刑罰意義上的刑事責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機關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者,其所關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過程與原因,包括何人、何時、何地、何種條件下如何發(fā)生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確認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當事各方在事故形成過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個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說明書,為后續(xù)的各種相關工作(如調解與賠償、行政和刑事處罰等)奠定基礎,做好銜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性文件,都明確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時,要對當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別強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從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開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條規(guī)定公an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在第7條規(guī)定:“公an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zhang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zhang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為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它代表國家公zhi部門行使證據調cha、采集與管理服務職能。尤其是其證據調cha與分析的職能如同國家授權給公an機關行使偵查職能一樣,同樣具有quan威性與不可訴性。這本身體現了國家和人民對公an機關的信任。
其次,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一種特殊的部門法律,該法律有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該法律條款,未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基礎,以因果關系為主,強調原因力。迄今為止,有關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研究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論體系,并在各個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細則認定中被采用。
強調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僅交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乘車人等,這一點將其與交通事故賠償所確定相關法律當事人區(qū)分開來,明顯體現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關注的焦點在于考量事故現場當事人的行為對車輛運行控制的直接影響,包括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過錯等。
一般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機動車一機動車、機動車一非機動車或行人,在常規(guī)通行狀態(tài)下因過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又按照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報警、接受竟方的調查與處理。此類事故因調查處理程序完整,所得證據充分,當事人相當配合,其交通事故定責相對比較容易、準確。
特殊類型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不滿足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要素,使得常規(guī)處理方法失效,這時需要給當事人一條其他路徑尋求救濟或者直接推定責任。
一是安全法規(guī)定之外的“道路”或“車輛”之外的特殊交通事故,由法律規(guī)定的主管部門交由相對應部門依據其特定情形處理,無規(guī)定主管部門的由交通警cha部門比照定責、處理,并出具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