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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qū)的基層人院就是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院管轄。 3、離婚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注銷城鎮(zhèn)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后被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院管轄。被告被被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地或地的人院管轄。
由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由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 5、對被的人提起離婚的。 6、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
涉外離婚的管轄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時,由原告所在地的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必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院提出離婚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xiàn)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法》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讓當事人宣告另一方失蹤或,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fā)展和效率。而現(xiàn)今,越來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