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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zhí)?patent application number)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給予每一件受理專利申請的代碼。是專利申請人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各種手續(xù)時,指明特定申請的最i有效標記。
??我國的專利申請?zhí)栍?位數(shù)字組成,分成四段,第1段為左邊兩位,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份;第二段為左起第三位數(shù)字,表示專利申請的種類,“1”表示發(fā)明,“2”表示實用新型,“3”表示外觀設計;第三段由從左起第4位到第8位的五位數(shù)字組成,表示當年該類申請的序號數(shù),如01764表示當年第1764件申請;第四段由一位數(shù)字或符號組成,是計算機檢驗號,它可以是0—9的任一數(shù)字或者是字符X。
周邊限定原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時,只能嚴格地按照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來進行,任何擴大解釋都是不允許的??梢?采用周邊限定模式的,權利要求的撰寫好壞對專利權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權利要求書的文字一旦經(jīng)專利權審查確定,其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就隨之確定,侵權審理法i院在解釋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也必須遵循授權的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nèi)容來進行。
??優(yōu)點
??周邊限定原則做法的優(yōu)點是,可以通過權利要求書相對清晰地了解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不必作任何帶有一定隨意性的推測;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采用這種做法對專利申請人或?qū)@砣颂岢隽溯^高的要求,權利要求的撰寫必須再三推敲、斟酌,否則專利權人則可能因其權利要求撰寫方面的缺陷,導致其技術不能得到充分地保護。
組合發(fā)明
組合發(fā)明,是指由某些技術方案有機結合后構成的能夠解決新的技術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yōu)越 ,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zhì)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組合發(fā)明每個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公知或部分公知不影響創(chuàng)造性。
??新的技術效果包括增加功能、增強原功能、降低成本、簡化結構等等。簡單的加合不能成為組合發(fā)明,如臺灣宏碁公司(Acer)總裁施振榮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向西德專利局申請一項專利,涉及到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組合的一項技術方案,西德專利局認為,這一組合并未產(chǎn)生新的技術效果,液晶顯示電子表與筆依然各自發(fā)揮各自的作用。駁回了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