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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途徑
途徑1:申請人自己申請(將申請文件遞交專利局或地方代辦處,并繳納相關費用);
途徑2: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一般應該委托專業(yè)的代理機構,以避免由于自身對相關法律知識或相關程序了解不足而導致授權率降低或保護范圍不當。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好處:專利代理機構及其代理人均是經過國家i知識產權局批準的既懂專業(yè)技術、又掌握有關法律知識的專家,通過他們將申請人想要申請專利的一般技術資料撰寫成符合審查要求的技術性、法律性文件,并使該文件具有最i佳的保護效果。通過專利代理可使委托人的申請順利、盡快的獲得通過,真正做到少花錢、多得利,另外,建議選擇那些有保障的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者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guī)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還包括,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復審委按照專利法的規(guī)定向專利員會辦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相關事宜。
在專利法意義上,所謂“平行進口”問題,即同一專利權人就同一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多個國家分別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權,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其中一個國家出售其專利產品,購買者將其合法購買的專利產品進口到其中另一個國家,是否會構成該專利權人在另一個國家獲得的專利權的侵權行為?按照2008年修改的《專利法》第69條第(1)項的規(guī)定,我國采取了允許平行進口行為的立場。即對于在我國獲得的專利權而言,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我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后,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我國境內以及隨后在我國境內使用、許可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