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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演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么,這架鋼琴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后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于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后,是否會發(fā)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人民相關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發(fā)生形態(tài)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后財產來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過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圍。比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再次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沒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偶‘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并作出一定的證明來保證這些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結婚會給我們帶來什么?
與喜歡的人在一起,是一項選擇;而進一步締結婚姻,則是第二項選擇。項選擇錯誤的代價很低,而第二項選擇,試錯的成本相當大。因此,在考慮是否結婚之時,應當了解一下:結婚會給我們帶來什么?
婚姻給成年人帶來的更大的權利義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而是賦予了彼此在醫(yī)院里為對方簽下“放棄”四個字的權利。這無法用監(jiān)護、代理來解釋,這是比監(jiān)護、代理更高層面的權利,即配偶權的核心權利。
天津市河東區(qū)法律咨詢
當然,"放棄"的決定權,大部分人沒有機會去行使。配偶的權利與義務,平時更多的是相互的照顧。如果在火車上看到下鋪的乘客肚子疼不去叫列車長,更多是一個道德上的低評價。但是在配偶生病的時候不照顧不送醫(yī)院,則有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責任,甚至有可能是責任。這是婚姻帶來的責任,當然也是婚姻帶來的"福利",即有需要的時候被人照顧的"福利"。
做法律的人不能沒有感情,不然就是機械
曾經有個控申部門的小伙伴說,很多材料到他那里經查實際上并不屬實,有的是對事實、法律存在錯誤認知;有的是對裁判結果不滿,只說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有的甚至是憑空捏造事實。但在之前,你看到每一個人都很可憐,也都很有道理。
做法律的人不能沒有感情,不然就是機械;做法律的人也不能僅有感情,不然也是機械。我們需要懷有有悲天憫人之心,需要常說的服務心態(tài),但更需要冷靜的心態(tài)和縝密的思維。不是弱者就一定有道理;不是寶馬車跟電動車相撞,寶馬車就一定是違反交規(guī)的那一方;不是農民工身份他一定就不是那個犯;也不是身份地位弱小者就一定不是挑起事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