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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演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么,這架鋼琴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后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于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后,是否會發(fā)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人民相關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發(fā)生形態(tài)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后財產來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過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圍。比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再次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沒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偶‘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并作出一定的證明來保證這些屬于個人財產。
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
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商鋪門面轉讓費是一個普遍的客觀存在,常見于指承將承租的門面房轉租給他人時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數額費用的情形,當然也存在于商鋪門面所有人直接出租時,主要依靠交易慣例或約定俗成。
對商鋪門面轉讓費,學者元曾發(fā)表文章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轉讓費是機遇加壟斷產生的利潤,即為機遇利潤和壟斷利潤,認為“商鋪轉讓費產生的原因可能一是由于市場原因,出和后續(xù)承沒有機會直接發(fā)生交易,而轉享有一種資源(主要是信息)能夠使出和第二承發(fā)生租貨關系,轉讓費是轉從后續(xù)承那里收取的服務費;二是轉通過裝修、廣告等有價值的活動使得原來的商鋪價值上升,轉通過收取轉讓費的方式一次性收回投資?!?/p>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從事等活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用參與還債。
注意:除了這兩條外,也有一些其他情況,一方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種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條,稱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一起還債。如果是惡意第三人,虛構債務,轉移財產的,不會支持。
天津市河東區(qū)法律咨詢庭審發(f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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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發(fā)問就是講故事,重新構建一個更加真實、可信的故事,以此動搖或者徹底指控事實,因此,一個一個的精心設計的問題都是故事的骨架和神經,起到串聯(lián)和鋪設的作用……猶如河道,辯護人往哪個方向挖、挖多深、挖多寬都決定了河流的流向和流速,終決定了能否流向大海,試問,那一條河流沒有海之夢呢?
但是,以上只是理想的情況,在辯護中,我們的案件往往都有缺陷,因此,在辯護過程中,事實、邏輯、技巧和運氣是有順位的,不可顛倒與錯亂,天賦、技巧、邏輯的力量都抵不過事實,發(fā)問以事實為基礎,邏輯乃其。任何有技巧的發(fā)問都抵不過事實的力量。一般的原則是:若沒有扎實的事實就靠邏輯,若沒有嚴密的邏輯就靠技巧,若沒有靈活的技巧就只能靠運氣了……因此,要發(fā)問需要靈活應變,瞬間,巧妙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