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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用途
專利是申請人可以用來防止他人盜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唯1保障。只有專利被授權后,申請人才能行使權利。獲得了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就不能合法地被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
專利是一種財產權,可以進行銷售、轉讓、許可、繼承,也可以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和融資。
專利審查
每件專利申請都要經過專利審查員的審查才能授權或駁回。通常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需要1-3年的時間,這取決于專利申請的類型、發(fā)明的內容及答復審查意見往復的時間。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專利授權、公布印刷等需要繳納格外的費用,而且并非所有專利都能獲得授權。
公共技術的類型:
1、已經在公開的出版物上發(fā)表的技術。我國專利法將是否在國內外公開的出版物上發(fā)表,作為專利技術址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即技術的內容一旦被公開出版物刊貶,就被認為該技術已經喪失了新穎性,進入了公有技術領域,公開出版物主要址指公開發(fā)行的各種印刷品,如各種書籍、報紙、雜志和各種讀物、專利文獻資料等。
2、在其他有形物上公布出來的技術-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使得技術的載體已經不儀僅局限于傳統(tǒng)紙張,以文字資料的形成展現出來,還可以以其他介質為載體,如錄i音錄i像制品,微縮膠卷、計算機軟件的空洞卡片、計算機磁帶歧終端熒光屏等。
3、已經在公有領域得到實際應剛的技術;一項技術如果在實際中已被使用,并且使得其脫離廠秘密狀態(tài),為公眾所了解,那么,這項技術便成為公有技術;
4、已經被頭頭公布過的技術;以語言傳播的方式,如講話、廣播,交淡等將技術的主要內容公開的,也會使技術喪失新穎性,成為公有技術。
(5)處于“潛伏狀態(tài)”的公有技術。這些主要是指提出了專利申請,尚未獲得授權的但已經處于早期公開狀態(tài)的技術.之所以稱之處于“潛伏狀態(tài)”的公有技術,是因為這些技術已經公開,但尚未獲得專利權,這樣—旦被駁回,就進入了公有領域,成為公有技術。
專利池概述
Klein認為專利池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所有人間的協(xié)定,用以相互間或向第三方授權他們的一個或多個專利”,也可定義為“交叉授權標的的知識產權集合體,不論其是由專利權人直接授權還是通過其他媒介(如合資企業(yè))來專門管理”。Merges將其定義為“一種多個專利所有人之間匯集其專利的協(xié)議安排,在一個典型的patent pool中成員間共享匯集的所有專利,并且通常也向專利池成員之外的企業(yè)提供標準的許可條款”。本文對專利池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達成協(xié)議,相互間交叉許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許可其專利的聯營性組織,或者是指這種安排之下的專利集合體。專利池通常由某一技術領域內多家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廠商通過協(xié)議結成,各成員擁有的核心專利是其進入專利池的入場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