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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huán)節(jié)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yè)源、生活源。在此標準中規(guī)定的TVOC含量為Ⅰ類民用建筑工程:0.5 mg/立方米、Ⅱ類民用建筑工程:0.6mg/立方米 。為了根本解決PM2.5、O3等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大氣環(huán)境質量。國家應積極推進其關鍵前體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
按其化學結構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八類:烷類、芳烴類、烯類、鹵烴類、酯類、醛類、酮類和其他。 VOC的主要成分有: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它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在我國,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 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揮發(fā)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VOCs參與大氣環(huán)境中臭氧和二次氣溶膠的形成,其對區(qū)域性大氣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響。
在餐飲服務業(yè)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jù)規(guī)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在服裝干洗行業(yè)應淘汰開啟式干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制冷溶劑回收系統(tǒng)的封閉式干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干洗機。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yōu)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后排放。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工業(yè)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fā)的清潔生產技術。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