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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利的新穎性審查和保護范圍界定具有模糊性,在客觀上加劇了外圍專利的泛濫?!坝H專利”政策降低了對新穎性審查的要求,使得申請人有可能通過細微的語言改動,圍繞自己的基礎專利申請一系列原理相同的外圍專利。Shapiro的研究表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清晰界定的產權,在專利的使用過程中卻是模糊的;因此,企業(yè)通過不斷修訂權利要求,可以大量申請相互關聯的外圍專利,構成交織重疊的專利網;依靠專利數量獲得競爭優(yōu)勢,有效降低外部威脅。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大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同種權利之間的沖突
即就同一客體依據某一知識產權單行法產生的、被多個主體享有同類知識產權的現象,如專利權與專利權、商標權與商標權、著作權與著作權之間的沖突等。
(二)不同種權利之間的沖突
即就相同知識產權客體受不同的知識產權單行法的調整并受之保護的多項權利之間發(fā)生的沖突。例如,一件設計精美的圖案,與產品結合可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以獲得商標權,而它本身又是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而享有著作權。這些權利如屬不同的主體享有, 權利沖突勢不可免。又如,依我國民法通則、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而產生的商號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璜等制止不正當競爭方面的權利之間也可能發(fā)生沖突。
(三)國內知識產權與國外知識產權的沖突
由于依國內法產生的知識產權與依國際法產生的知識產權在程序、內容、標準上不一致,國內知識產權與國外知識產權可能發(fā)生沖突。特別是1992年國務i院頒行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對一些外國人作品規(guī)定了所謂“超國民待遇”后,更加可能引發(fā)這方面的沖突。此外,如果從廣義的角度看,知識產權與非知識產權如肖像權、姓名權、法人名稱權的沖突,也可以納入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視野。
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實際上是伴隨技術標準中的專利聯合許可而開始的。聯合制定標準對競爭有益。特別是在高科技產業(yè),聯合制定標準是為實現一系列產品的兼容性而普遍采取的方法。兼容性通常要求所有的生產商在制造產品時采用同一技術標準。采用同一標準的行為有助于促進競爭,鼓勵創(chuàng)新,提高生產效率,顯著降低生產商和消費者的成本。但專利權人也是“經濟人”,往往追求自身利益最i大化。他們往往在專利聯營協議中,超過關鍵技術分享所需的必要程度,在許可協議中設置限制競爭條款,集體謀求市場控制力和壟斷利潤。
專利池依其是否對外許可可以分為開放式專利池和封閉式專利池。開放式專利池成員間以各自專利相互交叉授權,對外則由專利池統(tǒng)一進行許可。封閉性專利池只在專利池內部成員間交叉許可,不統(tǒng)一對外許可。開放式專利池是現代專利池的主流,其對外許可方式通常為一站式打包許可,即將所有的必要專利捆綁在一起對外許可,并且一般采用統(tǒng)一的許可費標準,許可費收入按照各成員所持必要專利的數量比例進行分配。專利池對外的專利許可事宜或委托專利池成員代理,或授權專設的獨立實體機構來實施,有的專利池同時也允許其成員單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隨著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的日益結合,技術標準中核心專利的持有人往往結成專利池以解決復雜的專利授權問題。技術標準下的開放式專利池日漸成為最有影響力的專利池,近年來我國的DVD 6c和DVD 3c就是典型的技術標準下的開放式專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