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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打樁前,監(jiān)理要對每個樁的定位軸線進行復測,符合要求方能成孔或靜壓。由于平均有效壓力與扭矩成正比,所以常用平均有效壓力來表示負荷。灌注樁成孔后,對成孔的軸線進行檢查。樁基施工完成后,要在施工自測的基礎上對每根樁的軸線偏差和標高進行測量,超過允許偏差的樁應提請設計處理。
1.1.3在基坑開挖前,檢查引測點是否有具體的保護措施,是否用砼固定,是否設置防護欄;在開挖前應對施工放線進行復測,檢查無誤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此法另一個缺點是配樁固定,不能隨地質條件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配樁長度,浪費較大。工程在基坑開挖前,施工測量自然地坪標高后,監(jiān)理和業(yè)主進行復測,確定土方調配方案,避免基槽回填二次費用發(fā)生。
1.1.4在基礎開始施工后,應定期檢測控制點樁位,以防控制樁移位,影響工程測量精度。18作業(yè)時,回轉制動應緩慢,軌道式和步履式樁架同向連續(xù)回轉不應大于一周?;A部分結構施工完成后,對施工過程中采用的定位控制樁進行復測,無誤后作為首層施工的依據(jù),逐層向上傳遞,要嚴格控制測量誤差,必須在規(guī)范規(guī)定的范圍內。 1.1.5為便于施工,現(xiàn)場每個單位工程設2~3個水準控制點以滿足施工的要求,水準點的建立要根據(jù)建設方提供的水準點,經復核后引到控制水準點的控制樁上,并做好水準點的保護工作,設立明顯標志。
1.1.6在結構工程完成和竣工時,對各單位工程的垂直度和全高進行實測并記錄。超過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的部位應按規(guī)定要求處理。 1.2 沖(鉆孔)灌注樁的監(jiān)理要點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