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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百三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6)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實務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就《公司的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而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時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問題是,如果沒有工商變更登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當如何操作,該等股權變更登記是否還存在可供公開查詢的機構,其變更行為的公示公信又如何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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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比如筆者所經辦的廣州市某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廣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明確要求變更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組織形式變更文件中不得出現(xiàn)“創(chuàng)立大會”等內容,其認為變更前的“有限公司”和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主體,變更過程中不存在新設公司的情形,故亦無“創(chuàng)立”的實質。
根據《公司的法》的規(guī)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評估。因此,有觀點認為,整體變更以凈資產折股屬于非貨幣資產出資,需要進行評估。但是,《公司的法》規(guī)定的是需要就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整體變更時的折股是否必然構成“出資”行為尚有討論的空間。前文討論認為整體變更作為“變更”行為,其在變更過程中,企業(yè)的債權債務自然繼承,企業(yè)的資產也應自然繼承,不會因為企業(yè)性質變動而發(fā)生權利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