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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輔助生產(chǎn)設施(不包括污水處理場)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計算,火災延續(xù)供水時間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體儲罐區(qū)消防用水量的確定:3.4.1應按火災時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組計算,其水量應為配制泡沫用水及著火罐和鄰近罐的消防冷卻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確定,詳見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儲量的計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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