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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兩大國際公約蕞新修訂的影響之前,先通過一張表簡單介紹一下兩大公約的基本情況。如表3所示,斯德哥摩爾公約的管制對象是指在環(huán)境長期存在,極易通過食物鏈蓄積,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有害的化學品,而鹿特丹公約則對某些特定化學品和提出了限制或禁用的要求。次氯酸鈉還可以溶解淀粉中的大部分含氮雜質,使有色物質除去而脫色。
斯德哥摩爾公約根據物質的性質不同,將物質分為三類,分別列入附件A~C中,并對每一類物質采取不同的管制要求,例如附件A中的化學品在通常情況下是禁止生產和使用的,但部分物質也有豁免,比如(HCBD)可用于建筑物中的發(fā)泡聚和擠塑聚中。
鹿特丹公約主要是針對附件III中的化學物質在國際貿易時,要求在締約國之間建立一種事先信息交換機制(PIC)。出口國有義務采取適措施,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出口商遵守公約要求。進口國有9個月時間對此類化學品的進口許可做出不許進口、允許進口以及有限制條件的進口等決定。此外次氯酸鈉價格很低,據資料證實,市售的32種消毒的,次氯酸鈉價格低,用次氯酸鈉消毒100平方米僅需費用1。
我國是兩大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兩大國際公約的監(jiān)管要求都適用于我國的化學品生產和使用。作為此類物質的化學品生產商或貿易商建議做到如下幾點:及時了解兩大國際公約、我國以及貿易國的相關要求。在本次會議的最終決議報告中,短鏈氯化石蠟(SCCPs)等5種化學物質分別被加入了斯德哥摩爾公約和鹿特丹公約的管制清單中。尤其是鹿特丹公約,各締約國通常都會根據公約管制要求,出臺本國關于限制或禁止某些化學品進出口的法規(guī),而且管制的化學品可能不限于公約附件III。列入斯德哥摩爾公約附件的化學品無論是在混合物中還是在物品中的使用都會受到管制,而且部分化學物質有多個CAS號(例如,HBCD有兩個CAS號)。含有鹿特丹公約附件III化學品的某些特定混合物也屬于公約管制范疇,因此為了避免錯判,建議根據混合物的HS編碼,對是否屬于公約管制做出判斷。
眾所周知,并非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都是相同的,發(fā)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大不一樣,因此對于風險等級較高的危險化學品非常有必要區(qū)別化重點監(jiān)管,從而降低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
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yè)有八成以上是中小企業(yè),這也使整個化工生產行業(yè)普遍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工藝技術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管理水平偏低、從業(yè)人員素質不高等。因而較大事故還時有發(fā)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而所有安全事故之中,“重點監(jiān)管的危險化學品”、“重點監(jiān)管的化工工藝”以及“重大危險源”的相關企業(yè)依舊是“重zai區(qū)”,因此“兩重點一重大”的監(jiān)管策略也依舊是現(xiàn)階段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管的重中之重。
次氯酸鈉(NaC1O)作用:廣泛應用于飲用水、醫(yī)院污水、城市污水、工業(yè)循環(huán)水、化工環(huán)保廢水、水產養(yǎng)殖、紙漿生產、家禽宰殺、室內空氣、啤酒制造、食品加工、泳池水循環(huán)、器具洗滌等眾多領域的殺菌、消毒、滅藻、剝泥、漂白、脫色、除臭、氧化、防腐、保鮮、抗霉、破酚等。在噴霧消毒中,行程的氣霧粒子能黏附空氣中的粉塵等微粒沉降,從而可清潔,除臭以及清新空氣,降低污濁粉塵對呼吸道的刺激和損傷作用,避免誘發(fā)呼吸道疾病發(fā)生。
使用次氯酸鈉消毒劑殺菌有以下優(yōu)點: A、 快速持久 B、安全無害 C、廣譜好效 D、成本低廉E、不受PH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