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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指令 2014/33/EU 不適用范圍:
1.國有或私人運輸人員的纜索鐵道車,包括電纜車;
2.為軍i用和警i方用為目的而專門設計和建造的升降機;
3.礦山降機;
4.劇院升降機;
5.裝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機;
6.連在機器上并且是專門用于進入車間的升降機;
7.齒軌和齒輪載車;
8.施工現(xiàn)場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與貨物的升降機。
電梯以及安全部件CE認證流程:
1. 技術文檔審核i(電梯設計計算書,電梯安全風險評估,產(chǎn)品規(guī)格,電梯設計和制造圖紙,電梯安全部件清單等 )
2. 對電梯/模型電梯進行符合性評估,驗證產(chǎn)品與遞交技術文件的一致性
3. 按電梯指令和相關協(xié)調標準進行現(xiàn)場測試和檢驗
4. 出具EC型式試驗報告及不符合項報告
5. 不符合項整改的復檢及關閉
6. 產(chǎn)品通過認證并簽發(fā)EC型式試驗證書,粘貼CE標志
電梯認證的注意事項
在歐盟,所有的電梯及安全部件必須在貼有CE標識且附有EU符合聲明的條件下才能被投放市場,是制造商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2014年,歐盟發(fā)布了新的電梯指令2014/33/EU,以及新版電梯協(xié)調標準EN 81-20和-50。新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起執(zhí)行,取代了老指令95/16/EC,新標準EN 81-20和-50于2017年9月起強制實施,取代了老標準EN 81-1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