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2016年《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以下簡稱海運危規(guī))第38-16版正式發(fā)布,2017年1月試行,2018年1月強制實施。海運危規(guī)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每兩年更新一次,其技術內容主要來源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 規(guī)章范本》(簡稱TDG法規(guī))。作為一項規(guī)范危險貨物國際海洋運輸的關鍵性技術文件,海運危規(guī)的變更必將對整個運輸行業(yè)帶來重大影響。我們的主要業(yè)務范圍包括:基礎化學品、水處理化學助劑、紡織印染助劑、各種精細化工助劑等。
在分析兩大國際公約蕞新修訂的影響之前,先通過一張表簡單介紹一下兩大公約的基本情況。如表3所示,斯德哥摩爾公約的管制對象是指在環(huán)境長期存在,極易通過食物鏈蓄積,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有害的化學品,而鹿特丹公約則對某些特定化學品和提出了限制或禁用的要求。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斯德哥摩爾公約根據物質的性質不同,將物質分為三類,分別列入附件A~C中,并對每一類物質采取不同的管制要求,例如附件A中的化學品在通常情況下是禁止生產和使用的,但部分物質也有豁免,比如(HCBD)可用于建筑物中的發(fā)泡聚和擠塑聚中。
鹿特丹公約主要是針對附件III中的化學物質在國際貿易時,要求在締約國之間建立一種事先信息交換機制(PIC)。出口國有義務采取適措施,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出口商遵守公約要求。進口國有9個月時間對此類化學品的進口許可做出不許進口、允許進口以及有限制條件的進口等決定。螺紋口玻璃瓶、鐵蓋壓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屬桶(罐)外普通木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