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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臨時保護具有三個特點:
??一是它有嚴格的時間性,即從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起,到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為止;
??二是在此期問如果申請人發(fā)現(xiàn)有人未經其許可生產其申請專利的產品、使用其申請專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但不能禁止其實施行為,也不能以其專利申請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三是在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者使用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索取適當使用費用的依據。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專利法有不同的解釋。歐洲專利公約認定在該組織成員國內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臨時保護和正式批準的專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經申請人許可就使用該發(fā)明專利申請是一種侵權行為。聯(lián)邦德國的專利法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既然法律規(guī)定了使用發(fā)明刨造的侵權性質,那當然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就應和侵權行為的處理是一樣的。日本專利法規(guī)定侵犯臨時保護權的,當該保護權已經正式注冊為專利權時,處5年以下徒刑及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我國專利法對臨時保護的性質尚無明確規(guī)定,只能等待判例解決。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工業(yè)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yè)品的式樣。它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
??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必須富有美感;
??必須是適于工業(yè)上的應用。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這一規(guī)定表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體現(xiàn)該產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為基本依據。需要 說明的是,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范圍,應當是同類產品的范圍;不是同類產品,即使外觀設計相同,也不能 認為是侵犯了專利權。
??通常,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工業(yè)產品形狀含義
??工業(yè)產品外觀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xiàn)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
??工業(yè)產品外觀圖案含義
??工業(yè)產品外觀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產品的外觀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
??工業(yè)產品色彩含義
??工業(yè)產品的色彩是指用于產品上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制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的色彩。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種圖案。
??外觀設計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各一式兩份。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的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兩份均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為照片,不得將圖片和照片混用。
??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該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一式兩份。其中照片要的是這個產品的六面視圖, (前視圖、后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和立體圖,要求保護圖案的,應提交展開圖和立體圖;要求保護色彩的,應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圖片。圖 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間。圖片上不能出現(xiàn)陰影或虛線,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種顏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觀設計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別的物品。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圖片還是照片,各視圖都必須是正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