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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競爭與版權限制
競爭政策也可以為版權限制提供依據。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機制能夠促使市場主體生產或提供質優(yōu)價廉的商品或服務,而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卻賦予權利人某種壟斷地位,使得作品的供給量低于競爭狀態(tài),供給價格則高于競爭價格,導致社會總體福利水平的下降,這就是經濟學上所謂的無謂損失。這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如果過強的版權保護導致超出法定程度的壟斷,就必須對版權進行適當的限制。比如,在美國版權法中,有兩例屬于基于競爭政策的版權限制制度:其一,針對音樂版權人的強制許可,以便有更多的企業(yè)制作某一音樂作品的錄音帶;其二,針對廣播信號權利人的強制許可,以便他人通過有線系統被動轉播被廣播的材料。美國的合理使用抗辯有時也用于促進市場競爭,如在Sega v. Accolade (Sega v. Accolate, 977F.2d 1510(9th Cir. 1992)。)案的審理中,法認定雖未得到授權但具有開發(fā)具備兼容性程序之合法目的的解構他人程序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正如該案所表明的,當信息表現為數字形式時,競爭政策問題會不時浮出水面。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Plus)、非商業(yè)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SamplingPlus):用于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chuàng)作。而美國針對微軟公司提起的反壟斷,實際上也是試圖通過對微軟公司通過軟件版權而獲得的強大市場壟斷地位進行限制以促進競爭。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幾類 :
1.文字作品:小說、散文、雜文、詩歌、劇本、學術、著作、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書法作品,它是美術作品的一種。
2. 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 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為舞臺演出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如劇本。(戲曲劇本、話劇劇本、歌劇劇本、舞劇劇本)
5.曲藝作品:相聲、單弦、評書、笑話、快板書、山東快書、京韻大鼓、京東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形式的說唱腳本。
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記錄下來。如用舞譜的形式表現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譜法”
7. 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耍獅子、魔術等表演創(chuàng)作的劇本。
8.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純美術作品:素描、油畫、國畫、版畫、水彩畫、企業(yè)標志、商標圖形。.實用美術作品:陶瓷藝術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設計圖紙或者是以建筑物為核心的繪畫、攝影等。
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體形象的圖片。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
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線路圖、解剖圖
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
14.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擋。.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擋: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15.民間文字藝術作品:神話故事、民間寓言、民間傳說、民間戲曲、民歌、民謠、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造型藝術及民間建筑藝術等。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2)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于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重制、發(fā)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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