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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是每個職工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yī)待遇,停留薪待遇,造成殘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yī)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輔助器具費等。以上傷殘待遇并不是每個工傷職工都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傷殘程度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同。造成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據規(guī)定可以得知,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不能夠工作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辭退的,但是勞動者也可以辭職,而且不影響申請工傷待遇。超過工傷鑒定時間怎么辦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期限,勞動者能否再主張權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過了“一年”的有效期。這里經常存在一種誤區(qū),很多人認為一年的時效就是從發(fā)生工傷時開始計算,于是距離發(fā)生工傷一年的就認為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其實這種起算點的算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