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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應該到哪個?
打離婚官司應該到哪個? 被告住所地基層,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受理。 住所地:公民的戶籍地; 經常居住地:近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醫(yī)除外)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或者到起訴離婚。 去民政局離婚和調解離婚的效果是一樣的嗎? 在民政局離婚可以領取,在調解離婚領取的是《民事調解書》,同樣達到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和處理撫養(yǎng)權問題。 不同的是,離婚后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的約定,在民政局離婚的當事人要起訴獲得生效后,才能申請強制執(zhí)行; 在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無需另行起訴。
一方外出打工,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哺乳期或,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在懷孕期、分娩后一年內或半年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女方可以起訴。 一方外出打工,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起訴離婚。 雙方均外出打工,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首先看雙方離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沒有,則按上一條處理。 如已經離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管轄。 如起訴時,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被告的戶籍地管轄。 一方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由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管轄。 雙方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起訴離婚? 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戶籍所在地或后居住地管轄。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或證明財產權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報》曾于去年刊登過一個判例,認定短消息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雖著手機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機短信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每個碼只能在一個收發(fā),有發(fā)信人的,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fā),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xù)或卡,辦了手續(xù)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況,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保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采納的。 (3)時,交給,當場制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呵,正因為如此,奉勸各位不要輕易將自己的手機借與他人發(fā)短信。否由,他人一旦發(fā)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機持有人不能證明不是自己所發(fā),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