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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帶來的疫情無疑對整個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其中受沖擊較大的便是多數的中小微企業(yè)了,這些企業(yè)一邊需要承受短期內無法開工,沒有營業(yè)收入以及租金等經營方面的成本,另外還面臨員工無法照常復工但卻需要支付工資待遇的壓力。
相關通知出臺后,問題隨之而來。不少顧問單位咨詢我們鄭州安博律所關于工資發(fā)放及怎么減少企業(yè)用工成本的問題,結合目前防范疫情的背景情況,各地發(fā)布延遲企業(yè)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過加大對人員流動的約束,來減少人群聚集,避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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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較為嚴重,根據不同地區(qū)的相關要求,很多地方都會采取對人員進行隔離觀察的措施,那么用人單位基于安全考慮,能否要求勞動者接受隔離措施呢?
這一點其實是不可以的?!斗乐畏ā返谒氖粭l規(guī)定,對已經發(fā)生甲類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qū)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因此,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實施并報上一級報告批準之后實施。換言之,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采取隔離措施。
對于企業(yè)比較關注的這一問題,大家應該已經有所了解了,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的話,比如說關于濮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電話方面的問題,歡迎您致電【鄭州安博】進行咨詢,我們將安排專業(yè)的律師為您進行解答,為您解決關于復工的諸多難題。
復工返崗,企業(yè)因生產經營需要員工到重點疫情地區(qū)工作,員工能否拒絕?員工若因此而疫病,是否屬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員工有權拒絕企業(yè)強令冒險作業(yè)的安排,據此,除非本身工作與防治疫情有關,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qū)工作,企業(yè)堅持安排的,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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