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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水報告書水井取水證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再憑取水許可證向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采地熱水、礦泉水。加強水功能區(qū)劃管理,明確規(guī)定“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庫設置排污(水)口”。加強部門之間協(xié)作,規(guī)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口門水質的監(jiān)督檢測,對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責令排水口門管理單位關閉口門、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新增了地下水禁采區(qū)、禁采期、鑿井條件、水井鑒定等有關規(guī)定,對地下水的開采、使用、封填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明確規(guī)定“禁止跨含水組開采地下水。揭露和穿透含水層的工程,應當采取分層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jié)B漏、串層”。增加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水工程水費、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管理等內容,完善了相關的法律責任,為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據(jù)。
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用水報告書)水井取水證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中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直接從河道、地下取水的,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取用公共自來水的,辦理用水計劃指標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用水報告書。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本市地熱水、礦泉水儲藏情況和水資源狀況及用水實際需要,會同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地熱水、礦泉水開采區(qū)域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熱水、礦泉水等地下水資源的使用情況定期向市報告。
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市批準。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區(qū)、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資源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市和區(qū)、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用水報告書工作流程水井取水證
做用水報告書工作流程
1.取得資料;
2.編制報告初稿,互審;
3.發(fā)給審批部門(每個區(qū)不一樣);
4.審批部門定上會時間、(3位);
5.準備上會資料(簽到表、審查意見、組名單、ppt、打印報告-根據(jù)到場人數(shù)而定);
6.會后修改提出的問題,改后報告發(fā)給審批部門審核;
7.組長簽字;
8.裝訂打印報告;
9.報告以及相關材料(申請表、登記表、承諾書)報送給審批部門;
10.取得施工期臨時用水指標。
(非住宅項目,不需要開評審會,只需準備相關材料(申請表、登記表、承諾書、委托書、立項等)申報給審批部門,取得施工期臨時用水指標。
取水許可證(用水報告書)
《規(guī)定》中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本市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各區(qū)應當嚴格控制本行政區(qū)域取用水總量。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區(qū),應當暫停新增取用水審批。在地下水超采區(qū),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禁止工農業(yè)生產及服務業(yè)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yè)抗旱和維護生態(tài)與環(huán)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