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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來就是一直運轉不停的,在公司名稱變更時,肯定存在眾多的正在履行的合同。那么,在公司名稱變更后,特別是股改(從有限公司變?yōu)楣煞莨荆┖?,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還有效?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后期如果有問題再被追訴,是否可以?答案都是肯定的。因為僅僅是變化了公司的名稱,公司的主體是沒有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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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相應資質許可的變更問題。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除了需要營業(yè)執(zhí)照外,有可能還需要其他證件,例如:道路運輸許可證、環(huán)保證件、消防許可證等等,以及商標證、軟件著作權證、專利證等。那這些證件是不是要去變更呢?如何變更呢,是直接換證還是重新審核?什么時間去變更呢?首先,從法律上來說,變不變更不是必須的,只要主體不變,這些證件的效力理應不變;從日常使用上來看,盡量變更,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公司的法》關于整體變更中“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的要求應視為在整體變更折股時對是否符合《公司的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規(guī)定的細化,其并不表示整體變更按照《公司的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