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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為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它代表國家公zhi部門行使證據(jù)調(diào)cha、采集與管理服務職能。尤其是其證據(jù)調(diào)cha與分析的職能如同國家授權給公an機關行使偵查職能一樣,同樣具有quan威性與不可訴性。這本身體現(xiàn)了國家和人民對公an機關的信任。
其次,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jù),是一種特殊的部門法律,該法律有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該法律條款,未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基礎,以因果關系為主,強調(diào)原因力。迄今為止,有關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研究已經(jīng)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論體系,并在各個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細則認定中被采用。
強調(diào)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僅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乘車人等,這一點將其與交通事故賠償所確定相關法律當事人區(qū)分開來,明顯體現(xiàn)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關注的焦點在于考量事故現(xiàn)場當事人的行為對車輛運行控制的直接影響,包括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過錯等。
事故認定中的違fa行為與過錯
違fa行為與過錯是兩個不同概念,劃分與界定的標準不一樣。
違fa與合法相對應,區(qū)分的界限標準是法律的規(guī)定。交通安全違fa行為的界定依據(jù)就是看當事人的交通行為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各個省市、部委依據(jù)立法權限制定的實施細則。其行為要求標準與等級嚴格高于社會道德與公序良俗等社會一般行為規(guī)范。當然也有觀點認為違背公序良俗等不道德行為,屬于廣義上的實質(zhì)違fa行為。但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判斷標準的可檢驗性與嚴肅性的角度而言,不應將違fa行為的界定擴大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際上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當事人責任認定,一個是法院等審判機關圍繞事故損害做出的賠償責任認定。作為當事人,可能更關心事故賠償責任認定的問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非不重要,因為該文書必定是法院重點審查與參照的證據(jù)性材料,也是確定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jù)。
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圍繞事故定責的實踐相當豐富,其相關的理論研究卻比較薄弱,不如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圍繞賠償責任理論的各要素分別做出了詳盡且多樣化的探討。下一步可以借鑒其相關成果,圍繞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注意義務”、“因果關系”等開展深入研究,以豐富公an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理論,夯實其基礎,以達成其有效指導實際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