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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
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商鋪門面轉讓費是一個普遍的客觀存在,常見于指承將承租的門面房轉租給他人時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數(shù)額費用的情形,當然也存在于商鋪門面所有人直接出租時,主要依靠交易慣例或約定俗成。
對商鋪門面轉讓費,學者元曾發(fā)表文章從經(jīng)濟學角度分析,轉讓費是機遇加壟斷產(chǎn)生的利潤,即為機遇利潤和壟斷利潤,認為“商鋪轉讓費產(chǎn)生的原因可能一是由于市場原因,出和后續(xù)承沒有機會直接發(fā)生交易,而轉享有一種資源(主要是信息)能夠使出和第二承發(fā)生租貨關系,轉讓費是轉從后續(xù)承那里收取的服務費;二是轉通過裝修、廣告等有價值的活動使得原來的商鋪價值上升,轉通過收取轉讓費的方式一次性收回投資。”
離婚中應當搜集哪些證據(jù)
在離婚糾紛中,掌握充分的強有力的證據(jù)對我們在離婚協(xié)議談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或者在法庭獲得勝訴非常重要。那么離婚中應當搜集哪些證據(jù)呢?筆者從以下方面一一列舉。 一、證明主體資格的證據(jù) 1.、或者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2.,如果遺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 3.再婚的,準備上一次婚姻的明。 二、確定管轄地的證據(jù) 1.離籍所在地的,視情況需要收集; 2.一方或雙方為現(xiàn)役軍人的,提供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3.一方因被勞改的,關于原判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三、宣告失蹤的證據(jù) 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據(jù)此準備被告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
夫妻一方在從事、等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從事等活動,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用參與還債。
注意:除了這兩條外,也有一些其他情況,一方所負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不予支持。這種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條,稱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一起還債。如果是惡意第三人,虛構債務,轉移財產(chǎn)的,不會支持。
在遇到他人詐騙自己有經(jīng)濟損失后,肯定是時間去找詐騙犯,但詐騙犯當時也逃離了。在詐騙犯逃離了之后,受害者還想到了當時介紹的中間人,想要求中間人承擔刑事責任,詐騙犯逃了中間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詐騙犯逃了中間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要看中間人有沒有參與,有參與就有,沒有參與就沒有刑事責任。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