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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yè)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yè)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yè)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yè)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fā)《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受理程序編輯
受理程序:科員受理初審----科長復審-----集體會審----分管局長簽發(fā)
企業(yè)類型
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yè)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
外貿公司(包括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yè)、科研院所、商業(yè)物資企業(yè)和外經企業(yè)。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yè)、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yè))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guī)章,中國獲準“入世”后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⒊對經濟特區(qū)內生產企業(yè)申請自薦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自動登記制,經濟特區(qū)的生產企業(yè),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并已投入生產,均可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yè)予以登記,即取得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guī)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生產企業(yè)在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