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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程序:
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或第三方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⑵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位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國家質檢總局與兩高三部不存在任何行政隸屬關系,兩高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并不能當然否定國家質檢總局于2002年3月11日發(fā)布《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章印。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jing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么?問題的提出在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認定案件事實和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發(fā)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已達成共識。然而,不能達成共識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理由如下:第1,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屬于國家標準范圍,根據國家授權,國家質檢總局擁有公布國家標準的這一權限,該標準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圍繞這一問題,不僅實務界的觀點十分混亂,理論界的爭論也異常激烈。同時因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存有不同認識。因此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規(guī)則也存在爭議。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因對其認定結果不滿提起行政訴1訟。
2.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公文書證,證明力比一般證據要高。
3.公文書證也是證據,同樣需要法官對其進行審查。
4.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必要或wei一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行為性質行政行為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an機關行使行政的行為,應認定其為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之肇事逃逸需要付出的代價:摘要:相親前,車被撞,司機逃逸,保險還拒賠。公an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實際上是公an機關進行交通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an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后,劃分當事人責任的行為,基于該認定進而懲罰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一個連續(xù)地、系統(tǒng)地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環(huán)環(huán)相扣、互為因果。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都以公an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