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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jù)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愿注冊原則。
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是,在申請的時候,權人和發(fā)明人是不同的,權人是的持有人和所有人的統(tǒng)稱。是申請并審核通過的人。權人既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單位。
發(fā)明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當然提供幫助或者輔助的人不包括在列。需要注意的是,發(fā)明人不能將作價入股、轉讓權、許可他人實施其,這些權利只有權人才能享有。
因為商標申請一般在提交商標申請文件后6-9個月里,商標局才出具審查意見(如果批準,商標局下發(fā)《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通知書》,如果不批準,則下發(fā)《駁回或部分駁回通知書》)。
因此,為了避免時間上的浪費,提高商標注冊通過率,商標近似查詢的工作就很重要了。
通過尼斯分類表查詢得知,風箏商標屬于45類中的第28類——娛樂玩具;
在現(xiàn)如今全球經(jīng)濟一體化的時代,商標發(fā)揮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