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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的審批
審查員應當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和附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x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xù)的當事人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xù)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發(fā)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通知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應當予以公告的,還應當同時通知準備公告的卷期號。
著錄項目變更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xù)合格通知書應當發(fā)給雙方當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涉及多次變更的,手續(xù)合格通知書應當發(fā)給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和變更最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手續(xù)合格通知書中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填寫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涉及專利代理機構更換的,手續(xù)合格通知書應當發(fā)給變更前和變更后的專利代理機構。與此同時,審查員還應當作如下處理:
(1)涉及享有費用減緩的:
(i)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全部變更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企業(yè)申請專利,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減少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費用減緩標準不變。
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重新辦理請求費用減緩的手續(xù)。
(2) 變更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填寫了聯(lián)系人的,專利申請,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指定原聯(lián)系人為其聯(lián)系人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指定的聯(lián)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
(4)按規(guī)定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變更情況的,例如專利權人的變更等,應當公告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
(5)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變更以及按照專利代理條例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i)對于因專利代理機構的集體著錄項目變更和專利代理機構被撤銷需要統(tǒng)一處理的, 統(tǒng)一修改數據庫中有關著錄項目。
(ii)被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自撤銷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視為專利申請的代表人,另有聲明的除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專利代理機構。
費用的查詢、種類轉換與繳費信息補充
費用的查詢
當事人需要查詢費用繳納情況的,應當提供銀行匯單復印件或者郵局匯款憑證復印件(未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的) 或者提供收據復印件(已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的)。查詢時效為一年,自匯出費用之日起算。
費用種類的轉換
對于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 繳納費用時,費用種類填寫錯誤的,繳納該款項的當事人可以在轉換后費用的繳納期限內提出轉換費用種類請求并附具相應證明,經專利局確認后可以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但不同申請?zhí)?或專利號) 之間的費用不能轉換。
當事人繳納的費用種類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依職權轉換費用種類的,市專利代辦處,應當通知當事人。
費用種類轉換的,繳費日不變。
繳費信息的補充
費用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時遺漏必要繳費信息的,可以在匯款當日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補充。補充完整繳費信息的,以匯款日為繳費日。當日補充不完整而再次補充的,以專利局收到完整繳費信息之日為繳費日。
補充繳費信息的,應當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匯款單復印件、所繳費用的申請?zhí)?或專利號) 及各項費用的名稱和金額。同時,應當提供接收收據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補充繳費信息如不能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匯款單復印件的,專利,還應當提供匯款日期、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金額、匯款單據號等信息。
退件的處理和文件的查詢
1、退件的處理
郵寄退回的通知和決定由發(fā)文部門作計算機登錄,再轉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處理退件首先應當根據申請文檔中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各種文件進行分析,查清退件的原因。能夠重新確定正確地址和收件人的,更正后重新發(fā)出。
退件經過處理仍無法郵寄或者再次被退回時,根據通知和決定的性質,必要時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退件(連同信封) 應當存檔。
2、文件的查詢
當事人陳述未收到專利局的某一通知和決定的,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進行查詢。查詢首先在專利局發(fā)文部門進行,查詢結果(包括通知和決定的發(fā)文日期、掛i號號碼和收件人) 應當由退件處理部門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需要進一步了解送達情況的,應當辦理郵路查詢手續(xù),由發(fā)文部門通過當地郵局查詢收件人所在郵政部門。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專利局或者郵局的,應當按照新的發(fā)文日重新發(fā)出有關通知和決定;查詢結果表明未送達的責任在收件人所在單位收發(fā)部門或者收件人本人及其有關人員的,專利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重新發(fā)出有關通知和決定的復印件,但不得變更發(fā)文日。
郵路查詢時效為十個月,自發(fā)文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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