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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滯納金的繳納
(1)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最遲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交費時間超過規(guī)定交費時間不足一個月的,不收滯納金,超過規(guī)定繳費時間一個月的,每多一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作為滯納金,例如,繳費時超過規(guī)定繳費時間兩個月,滯納金金額為年費標準值乘以10%(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6條)。
(2) 首i次繳納數額不足時年費滯納金的計算:專利權人再次補繳時,應依照實際補繳日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繳納的全部年費滯納金。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5日至6月5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繳納了25元。繳費人在6月7日補繳滯納金時,專利,應依照實際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為90元,所以繳費人還應補繳滯納金65元。
(3) 辦理恢復手續(xù)時年費滯納金的計算:專利權人因專利權終止辦理恢復手續(xù)時,年費滯納金應按當年年費全額的25%繳納。
不視為侵權行為
1,權利窮竭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也包括下列兩種情形:(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制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2,先用權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通過合法途徑享有的)
3,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中山專利公司,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為。
4,非生產經營目的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中山外觀專利,這里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5,善意銷售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但是仍然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中山專利代辦,善意銷售專利侵權產品的人,在獲知其銷售的產品屬于侵權產品之時起,不得再行銷售,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專利制度的作用
專利制度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而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十七世紀以后,現代化大生產的出現,商品經濟迅速發(fā)展,使先進的科學技術在社會生產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新技術成為一種最i有效的競爭手段。一方面,新技術的擁有者要求以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新技術,另一方面,社會又需要新技術的擁有者盡快向社會公開其新技術,避免重復研究開發(fā),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使新技術更廣泛地應用于社會生產,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在此歷史條件下,專利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廣泛發(fā)展起來。專利制度的基本內容就是發(fā)明人將其完成的發(fā)明依法向社會公開,社會給予發(fā)明人對該項發(fā)明享有一定時期的獨占權。由此可見,專利制度是在適應發(fā)明人和社會需求的條件下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
專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把其發(fā)明申請專利,專利局依法將發(fā)明創(chuàng)造向社會公開,授予專利權,給予發(fā)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獨占權,把發(fā)明創(chuàng)造作為一種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二是可以鼓勵公民、法人搞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積極性,充分發(fā)揮全民族的聰明才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三是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先進的科學技術盡快地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四是促進發(fā)明技術向全社會的公開與傳播,避免對相同技術的重復研究開發(fā),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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