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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在辯護意見不同時辯護主導權的掌控問題,其中內含著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對立關系。其實,雖然我國法等法律規(guī)定了律師有權進行獨立辯護,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其有辯護主導權。
同時,我國相關法律也規(guī)定了被告人有權自己辯護,所以,二者之間其實還是辯護主導權歸屬不明時的一種權利競爭或者沖突關系。因此,如何正確處置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在辯護主導權方面的關系,不僅關系到律師的法律地位,律師收費標準,而且更牽涉到對被告人法益的實質性保護問題,這也是對此問題進行研究的價值所在。
律師辦理案件,有很多種收費方式沒救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而言,有多種收費方式,當事人可以與律師協商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的支付問題。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比較少(10萬下),一般需要先付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按照4000-8000元/件計算;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比較大(10萬上),律師函,參照律師比例計算(涉及金額的3%-8%)。二審或再審案件會比一審少許多;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也可以先辦案,后交費:但一般先預付4000-6000元的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等到辦理執(zhí)行后,按照實際金額的10%—30%支付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交通事故糾紛律師費用的收費方式各有利弊,采取何種收費方式,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
在我國法及律師法中皆規(guī)定,律師可以不以被告人意志為前提,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寧夏律師,這確立了律師獨立辯護的地位。但是,越來越多的實踐中出現了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意見相左的情形。此時,精英律師,律師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辯護,還是基于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私法契約關系而以被告人為中心進行辯護?對此問題,理論上有不同見解。
離婚案件不僅是唇槍舌戰(zhàn),更是一場心理戰(zhàn)。整個離婚過程中各個環(huán)節(jié)充滿了心理對抗,在某種程度上講,誰的心態(tài)把握的更好,誰分析事態(tài)更客觀,誰更能分析到對方當事人的心態(tài)變化,誰就能在中爭取主動,甚至不訴而勝。一個情緒容易激動的律師,是不能充分把握好案件的進程及得到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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