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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又稱為協(xié)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xié)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北京中小企業(yè)法務,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
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guī)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這里所說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1.違反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即主要是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給予罰款,沒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所得,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2.責任。對嚴重的產品質量行為,構成的,依照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我國專門對生產、銷售商品構成的行為的責任作了具體規(guī)定。3.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有關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包括兩類:一類是銷售者對其出售的產品的質量責任。在商品買賣關系中,銷售者應在合理范圍內,對其出售的商品向購買者承擔質量保證的責任。違反這一責任的,構成買賣合同中產品質量的違約為,銷售者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及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另一類是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即產品質量法所規(guī)定的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法律(民事)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可發(fā)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責任等之間的競合,也可發(fā)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在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北京中小企業(yè)法務代理費用,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北京中小企業(yè)法務外包,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競合。對于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1)一般規(guī)則。對于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被追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應適當考慮折抵。(2)實踐做法。①目前在實踐中,北京中小企業(yè)法務代理,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也有所不同。②根據我國合同法22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fā)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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