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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chǎn)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一)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的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chǎn)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北京保險索賠糾紛,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應當支持。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1、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時,保險索賠糾紛案,保險人給付保險金。2、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3、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費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殘廢的附加險承保。4、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2020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索賠程序 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三十日,保險索賠糾紛服務,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后即行生效。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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