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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險保什么,保障范圍有哪些 意外險主要是保障被保險人遭遇的意外傷害的。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或者殘廢,保險公司就會根據(jù)合同約定來賠付保險金。而因為現(xiàn)在很多意外險還提供有保障,所以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而去醫(yī)院,支出費用后,保險公司也會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而大家也需要注意,意外險重點在于“意外”,所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應該具備“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這四大要素。 也就是說,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不能是自身原因所致;而且得是突發(fā)的,像長期在某種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所造成的身體傷害,就不屬于意外傷害;還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非本人意愿,因不可抗力事故所導致的;以及不能是由被保險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所引起的。
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該險種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shù)碾U種。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保險公司會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賠償范圍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保險欺詐的形式及操作方法
保險欺詐的形式 (1)先出險再保險屬先險后保,倒簽保單,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應該是不確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時就已經(jīng)發(fā)生事故或已遭受損失,這就違反了保險合同的基本原理,對保險人極不公平,產生這類保險欺詐的動機多是在受損后后悔沒有及時投保,致使損失無法得到賠償,于是想轉嫁給保險人。其具體操作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將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簽單。這種行為常表現(xiàn)為投保人利用特殊關系,與保險公司業(yè)務人員內外,補辦時期的保險合同。二是將出險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現(xiàn)為鑒定部門合謀,更改出險日期。這種欺詐方法的特點是投保時間與保險公司的報案時間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核賠時若發(fā)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應仔細調查,不可輕易賠款。 (2)高額投保騙賠。投保人并無保費交費能力,而強求投保高風險保障,受益人為自己,這存在嚴重的道德危險。 (3)隱情投保欺詐。主要表現(xiàn)為人身保險,被保險人已患有嚴病或財產保險標的處于危險之中而去投保。 (4)無標的空投保欺詐。主要表現(xiàn)為保險標的根本就不存在,如:為死人投保,我國某地曾有一婦女一年,某人謊稱是其丈夫,為該死人投保人身保險,半年后,稱意外跌死,并開具明索賠,屬死人變活人騙賠。 (5)重復投保,一險多賠。按我國法律規(guī)定,財產保險的重復保險累計保險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即使超過,對于超過部分不得也不應給予賠償。然而有的為了多得保險金,往往故意向多個保險人投保,并隱瞞重復保險的情況,在出險后向多個保險人索賠,以期獲得多份賠償。
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條例
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范圍 條例第二十一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見,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蓖▌t和《高人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關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就是本條所說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通則》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