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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申請維持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規(guī)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fā)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nèi)。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lt;/p><p> 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批周期較長,如果在第二年度還沒有授權,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專利權前,為保持其申請的有效性,申請人每年都應當繳納300元的費用,這就是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維持費應當在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nèi),與專利登記費等一并繳納。需要注意的是:</p><p> 1、授權當年已經(jīng)繳納了第1年度的年費,所以這一年不用繳維持費;</p><p> 2、自專利申請第三年度起至授權當年,無論經(jīng)過多少年,這幾年的維持費一并繳納;</p><p> 3、發(fā)明專利經(jīng)過實質(zhì)審查被駁回而沒有授權的,不用繳納維持費。 從2010年2月1日起根據(jù)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將不再收取。</p><p> 這項手續(xù)只有發(fā)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p><p> 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二的尚未被批準的,從第三年度起申請人應當按年度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開始的第1個月內(nèi)繳納,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人預繳。</p><p> 年度是以申請日為起點計算的。例如:某件申請的申請日為1988.5.12,則從1988.5.12為第1年度,從1989.5.12~1989.5.12為第二年度,從1990.5.12~1991.5.12為第三年度,以此類推。若該申請到1990.5.12尚未被批準,則從第三年度起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繳納申請維持費日期為1990.5.12~6.12的一個月內(nèi),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每年的4.13~5.12的一個月內(nèi)預繳。</p><p> 申請人若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一個滯納期,但是在滯納期內(nèi)繳費的,要加收25%的滯納金。申請維持費滯納期從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之日起算為半年。超過了滯納期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為了防止申請人萬一遺忘繳納申請維持費而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在應繳日期以后尚未繳費的申請人,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維持費和滯納金。這種書面的繳費通知一般在繳日期后2~3個月內(nèi)發(fā)出。</p><p> 申請維持費按照規(guī)定可以請求減緩。</p>
費用的查詢、種類轉換與繳費信息補充
費用的查詢
當事人需要查詢費用繳納情況的,應當提供銀行匯單復印件或者郵局匯款憑證復印件(未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jù)的) 或者提供收據(jù)復印件(已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jù)的)。查詢時效為一年,自匯出費用之日起算。
費用種類的轉換
對于同一專利申請(或?qū)@? 繳納費用時,費用種類填寫錯誤的,繳納該款項的當事人可以在轉換后費用的繳納期限內(nèi)提出轉換費用種類請求并附具相應證明,經(jīng)專利局確認后可以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但不同申請?zhí)?或?qū)@? 之間的費用不能轉換。
當事人繳納的費用種類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依職權轉換費用種類的,應當通知當事人。
費用種類轉換的,繳費日不變。
繳費信息的補充
費用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時遺漏必要繳費信息的,可以在匯款當日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補充。補充完整繳費信息的,以匯款日為繳費日。當日補充不完整而再次補充的,以專利局收到完整繳費信息之日為繳費日。
補充繳費信息的,應當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匯款單復印件、所繳費用的申請?zhí)?或?qū)@? 及各項費用的名稱和金額。同時,應當提供接收收據(jù)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補充繳費信息如不能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匯款單復印件的,還應當提供匯款日期、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金額、匯款單據(jù)號等信息。
專利申請(或?qū)@?的解密程序
1.專利申請(或?qū)@? 的解密程序
1.1申請人(或?qū)@麢嗳? 提出解密請求
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提出保密請求時提交了有關部門確定密級的相關文件的,申請人(或?qū)@麢嗳? 提出解密請求時,應當附具原確定密級的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
專利局對提出解密請求的保密專利申請(或?qū)@? 進行解密確定,并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1.2專利局定期解密
專利局每兩年對保密專利申請(或?qū)@? 進行一次復查,經(jīng)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保密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解密。
1.3解密后的處理
審查員應當對已經(jīng)解密的專利申請(或?qū)@? 作出解密標記。發(fā)明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條件的,應當予以公布,并出版發(fā)明專利申請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解密后,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按照一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管理。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解密后,應當進行解密公告、出版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并按照一般專利進行管理。
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的規(guī)定,專利申請(或?qū)@?的解密應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
一、解密請求的提出
(一)由申請人(或?qū)@麢嗳?提出
保密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或者保密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書面提出解密請求。
(二)由專利局提出
專利局每兩年對保密專利進行一次復查,經(jīng)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二、解密的確定
(一)解密的決定應當在征求原認為需要保密的部門的意見之后由專利局作出。
(二)申請人(或?qū)@麢嗳?提出解密請求,應當附具原認為需要保密的國務i院主管部門同意解密的證明文件;未附具證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專利局應當將是否同意解密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或?qū)@麢嗳?。
(三)專利局經(jīng)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保密的,應當向原認為需要保密的國務i院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再確定是否需要解密;決定解密的,保密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解密通知書。
三、解密專利申請(或?qū)@?的程序
保密審查員應當對已經(jīng)解密的專利申請(或?qū)@?作出解密標記。發(fā)明專利申請解密后,按照一般專利申請進行審批程序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