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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在與律師職業(yè)自尊的比較中,律師忠誠義務的重要性顯然要超越前者。律師不僅因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而承擔對其應有的忠誠義務,而且應當忠誠于其職業(yè)。因為忠誠是律師職業(yè)的本質要求,而忠誠于職業(yè)就要求律師一般應壓抑自己獨立辯護的沖動。而實際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師獨立辯護的動力并不是出于職業(yè)自尊,而是出于偏狹職業(yè)利益激勵的結果。
如果被告人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的話,刑辯律師可以選擇提出解除委托合同的方式施加壓力。如果被告人仍堅持聘請該刑辯律師辯護,或者在辯護中機關不同意刑辯律師退出辯護,那么,律師在經過審慎衡量后,內心確信獨立辯護確實有助于被告人獲得利益,其可以采取獨立辯護形式以維護被告人的權利。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采取獨立辯護登記制度,律師應當將此類案件的案情、辯護方式及辯護情況等內容上報到當地律師協(xié)會等律師管理機關予以登記,以備將來審查,也可以作為將來律師民事賠償責任可能發(fā)生時的證據資料。
換言之,對于、公訴或者審判人員的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不是作出宣告程序行為無效的裁決,而是在采納有爭議的控方證據的前提下,對被告人作出較為寬大的刑事處罰。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就連人院發(fā)布的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中,也對人員濫用措施的程序行為,采取了維持有罪、量刑寬大處理的應對措施??梢?,這種辯護方式也達到了量刑辯護的效果。從實質意義上看,無罪辯護和程序性辯護也可以歸入廣義上的量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