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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即使律師是基于被告人的利益而進行獨立辯護,這仍需要審慎考慮及權(quán)衡。譬如在未成年人強案中,如果刑辯律師不綜合衡量案件情況而作無罪辯護,這種辯護方式可能使得其接下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無從著力。這是因為,在無罪辯護中,律師就不能再提其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對方過錯,也不能提立功、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jié),否則就自相矛盾。
據(jù)此,量刑辯護也從附隨于定罪辯護,相應地獲得了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如果說此前的量刑辯護是習慣法上的制度的話,那么,隨著量刑程序取得法律上的相對獨立地位,量刑辯護也從習慣法步入了實定法,獲得了與定罪辯護并列的法律地位。
本文將著眼于量刑辯護的問題和實踐,從解釋論和適用論的視角,來研究和分析量刑辯護的含義、類型以及內(nèi)容等相關問題,以求教于諸位方家。
在辯護律師選擇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盡管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達到了積極的效果,使公訴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發(fā)生了根本的動搖,但是卻無法說服作出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此時,某些選擇了一種“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也就是認可公訴方指控的罪名,但在量刑上卻不作出較為嚴厲的處罰,而是選擇適用程度不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種無罪辯護達到了說服寬大處理的效果。而這種效果,恰恰是量刑辯護所無法達到的;而在辯護律師選擇程序性辯護的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針對、公訴或者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說服審查其程序的合法性,并進而宣告違反法律程序行為無效的辯護,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幾乎無法促使作出宣告無效的裁決。盡管如此,對這種程序行為的制裁通常都是通過作出從輕或者減輕量刑的方式實施的。